1. |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在進行「自願樓宇評審計劃」的評審時,必須絕對遵守誠實、誠信及公平的原則。為獲得公眾的信任及維護公眾利益,所有「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必須保持公平公正的態度去進行評審,以確保「自願樓宇評審計劃」的聲譽不會被不誠實、不正當及舞弊所敗壞。為此,本行為守則包括適當的法律和道德要求,為「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訂立原則,以引導「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應有的行為及專業的操守和標準。 |
2. |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必須運用其專業判斷並遵守本守則,在履行「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的職務時避免任何利益衝突,若出現任何利益衝突時須作申報。 |
3. | 雖然法例並沒有規定註冊檢驗人員須在接受客戶聘任時申報利益,但所有在「自願樓宇評審計劃」下註冊的「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在他們被樓宇業主聘任為「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後,必須簽署及遞交「利益申報表」(表格編號:VBAS-VA-02)予「香港優質樓宇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已填妥的「利益申報表」須連同《『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委任通知》(表格編號:VBAS-VA-10)一併遞交予「香港優質樓宇評審委員會秘書處」。 |
4. |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不得利用其職權或在履行職務時所取得的資料,為其本人、親屬或其他與他有私人或社交關係的人士謀取利益。 |
5. | 為免利益衝突,「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不可評審在樓宇管理範疇內曾經由他們所參與的紀錄。 |
6. | 在履行「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職責時,「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必須避免引起、導致或可讓人感覺他作為「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的職務與其本人、親屬或其他與他有私人或社交關係的人士、或他所屬的團體等有利益衝突的情況。 |
7. | 當「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遇到任何可引致利益衝突的情況,必須暫時停止評審工作,並立刻向「香港優質樓宇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報告,以尋求處理事件的意見。 |
8. |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必須盡其才能,以誠信、公正及負責任的態度履行職責。他不應與其他人士或機構存在任何財務或其他的義務,影響他履行「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的職務。 |
9. |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必須遵守其所屬專業團體的行為守則以遵守客觀、獨立及謹慎的原則。 |
10. |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須勤奮、認真、負責、沒有偏袒地履行職務,並須顧及他的客戶的利益。 |
11. |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必須按他的專業資格提供意見及盡其能力與知識,提供客觀、可靠及誠實的建議或審核。 |
12. |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必須在合理時間內準時完成樓宇評審。如「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無法或不願意繼續履行他的任務,必須向他的客戶提出合理的解約通知。 |
13. |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如因他的名字已在「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名冊被暫停註冊或除名而不能繼續出任「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必須立刻通知他的客戶。 |
14. | 選擇及聘任「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純屬客戶與「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之間的私人事務。「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所收取的樓宇評審費用須由客戶與「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雙方自行釐定。 |
15. |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須尊重他與客戶之間的直接合約關係,並在為樓宇提供「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的服務時嚴格遵守與他的客戶所訂定的合約要求。 |
16. |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必須嚴格遵守評審委員會所公佈的「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手冊及其他相關文件所規定的指引及其後不時作出的任何更改或修訂。 |
17. |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不得作出、講述或遺漏作出任何事情以導致評審委員會不名譽、不能配合或有損其目標及利益。 |
18. | 與評審委員會溝通或向其提供資料時,「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不得直接或透過隱瞞相關的資料以誤導或欺騙評審委員會。 |
19. | 當表達個人意見時,「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不得聲稱或暗示他是代表評審委員會的官方意見。 |
20. |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必須提供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以便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可與他聯絡。如通訊地址及電話號碼有任何更改,他必須在合理時間內以書面通知評審委員會秘書處。 |
21. | 如「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被刑事定罪或他所屬的專業/法定團體正向他採取任何紀律處分,或他的資格或專業會員身份有所改變,以致可影響他作為註冊「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時,他必須在合理時間內以書面通知評審委員會秘書處。 |
22. |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不得明確地或隱晦地詆毀其他評審員的專業聲譽。 |
23. | 在與其他「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交往時,「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必須公平、誠實並以禮相待。 |
24. | 如有需要,「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必須盡力與其他「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合作。 |
25. |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在未經評審委員會預先授權/許可下,不可將評審委員會委託給他的機密資料或紀錄(包括電子資料/紀錄)透露予任何人士。 |
26. | 除評審委員會外,「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在未得到客戶同意前,不得向任何人士透露客戶的資料或紀錄(包括電子資料/紀錄)。 |
27. |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必須隨時提供足夠保密措施,防止機密資料或紀錄被濫用、誤用或擅用,以獲取個人利益/收益。 |
28. | 評審委員會禁止所有「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向其客戶或與客戶及評審委員會有業務往來的人士索取或收取任何利益、禮物或款待。 |
29. | 如接受某利益、禮物或款待會影響他進行樓宇評審的客觀性或導致「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作出有損評審委員會利益的行為、或會令人有偏私或處事不當的看法或投訴,「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應予以拒絶接受。 |
30. |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須於拒絶接受利益、禮物或款待後立刻向廉政公署(ICAC)舉報。 |
31. |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不得直接、間接或透過第三者向任何樓宇業主、管理公司職員、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審委員會秘書處職員或任何有關人士提供利益及款待,以影響這些人士在「自願樓宇評審計劃」下與評審相關的任何事宜。 |
32. | 本守則適用於所有「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所有「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必須遵守本守則內的一切規則、程序及要求。本守則及其後不時作出的任何更改或修訂,自動適用於所有「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而無須另行通知。 |
33. | 為保持樓宇評審制度的誠信,所有「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必須以最高道德標準去執行他們的職務。本守則為一機制以確保「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誠實、符合道德標準、負責任及有承擔地進行評審。 |
34. | 為確保「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遵守本守則,如有違反本守則的情況,評審委員會可能對違反守則者採取紀律行動/紀律處分。紀律行動/紀律處分可包括警告、在某一段時間內暫停註冊或從註冊名冊除名。 |
35. | 如「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違反守則,評審委員會會適當地向其所屬的專業團體或建築事務監督報告。若懷疑事件涉及貪污或其他刑事罪行,將會向廉政公署或有關部門作出舉報。 |
36. | 如有任何問題或建議,可向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提出,以尋求意見作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