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成為「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設有三個名冊,其要求的專業資格如下:
已於建築事務監督註冊的檢驗人員可符合資格註冊成為「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名冊1)。此名冊上的評審員可進行「樓宇安全」及「樓宇管理」範疇共十個元素的評審,現時註冊檢驗人員的資歷簡列如下:
資格 | 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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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日期前的7年內,在香港的任何建築物修葺及保養項目中,作為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建築師、註冊專業工程師或註冊專業測量師的實際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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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日期前的3年內,最少有1年的期間(或合計最少有1年的期間),在香港取得興建、修葺及保養建築物的實際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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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有3年的期間(或合計最少有3年的期間),在香港取得興建,修葺及保養建築物的實際經驗,當中必須最少有1年是在申請日期前的3年內 |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名冊2)分為「名冊2A」及「名冊2B」。他們只可以為「樓宇管理範疇」進行評審。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名冊2A)須擁有註冊檢驗人員相等的資格,但並不須擁有註冊檢驗人員所要求的相關經驗。此名冊上的評審員可進行「樓宇管理範疇」下元素7-10的評審。
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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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名冊2A所列註冊專業人士外,以下的專業人士可註冊成為「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名冊2B)。這類別的評審員只可進行「樓宇管理範疇」下元素8-10的評審。
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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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適用於在《物業管理服務條例》下的正式牌照持有人,不適用於臨時牌照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