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樓宇業主可根據「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名冊自行聘任評審員為其樓宇/屋苑進行評審。
  • 共設有三個「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名冊,分別為「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名冊1)、(名冊2A)及(名冊2B)。
  •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名冊1)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名冊2)
    可評審「樓宇安全範疇」及
    「樓宇管理範疇」下的元素1-10
    名冊2A 名冊2B
    只可評審「樓宇管理範疇」下的元素7-10 只可評審「樓宇管理範疇」下的元素8-10
  • 樓宇評審可由一位或多於一位「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負責。然而,「樓宇安全範疇」下的各個元素須由同一位「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名冊1)負責檢驗,監督修葺則可由另一位評審員負責。而「樓宇管理範疇」下的各個不同元素可由同一位或多於一位「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負責進行評審。
  • 為避免利益衝突,如「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於聘任前1年內受聘及直接參與以大廈經理人身份為該樓宇/屋苑提供物業管理、保養及維修服務,則樓宇業主不可聘任該評審員為其樓宇/屋苑進行評審。
  • 樓宇業主亦不得在評審完結前安排獲聘任的「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以大廈經理人身份直接為該樓宇/屋苑提供物業管理、保養及維修服務。
  • 「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需根據其專業判斷及遵守《「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手冊》訂明的行為守則,避免其個人利益影響他進行樓宇評審。每位受聘任的「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均須填寫「利益申報表」(表格編號:VBAS-VA-02)。
  • 每位「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在獲聘任的七個工作天內必須將「『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委任通知」(表格編號:VBAS-VA-10)連同「利益申報表」一併提交予評審委員會秘書處。評審員及參加者均須在「『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委任通知」上簽署作實。
  • 如於評審期間更改聘任其他評審員,參加者及新聘任的「自願樓宇評審計劃」評審員同樣需要按上述相同的程序以書面通知評審委員會秘書處。